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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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勒的良法八条(Fuller's eight principles of legality),又称富勒的八项合法性原则或富勒法治八原则,是指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,即:一般性、公开性、未来性、清晰性、一致性、可实现性、稳定性、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。这八项原则相互作用构成法律内在道德的基本内涵。但是,经论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八个内涵不仅每一点自身存在张力,而且彼此之间可能不时的发生着冲突。
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(法治原则):
富勒(lon fuller,1902—1978)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。主要法理学著作有:《法理学》、《法律的道德性》、《法的虚构》。
富勒认为,法是“有目的的事业”,法有其道德性。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,即“外在道德”和“内在道德”。
法的内在道德即“程序自然法”,是有关法律的制定、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,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,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。
更新时间:2024-04-09 13:27:57 标签:法律 法学